單位隨意安排年休假周期違法
臨近年底,關于年休假的話題越來越多,有的用人單位因為沒有安排職工休假,按照相關規定支付職工三倍的工資;有的單位因為沒有制定規范的休假制度,任意制定年休假周期,而與職工發生爭議,走上仲裁庭。
任意定年假引發仲裁糾紛
王先生是一名電工,2006年7月18日到某物業公司工作,2006年11月30日雙方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后續訂至2010年7月20日。該物業公司在王先生入職時就與其口頭約定,表示公司按照每名員工的入職時間自動計算員工的年休假計算周期,故王先生應按照每年7月至次年7月為一年計算年休假周期。
此后,王先生依此規定被公司安排于2007年11月休假5天,2008年則沒有休假。今年3月,王先生停止工作,提出自己2008年度沒有年休假,并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其2008年度的年休假工資。但該公司表示,王先生已經在2007年11月休完其應享受的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的年休假,即2008年年休假,所以公司無義務再為其安排休假或支付年假工資。王先生隨后向宣武區勞動仲裁提出仲裁申請。
年假周期應按自然年度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產生、工作特點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另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度安排年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條例》和《辦法》規定的年休假安排周期為1個年度,該年度應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單位不能自行規定年休假統籌周期。超過自然年度的,未征得職工同意,應支付300%的年假工資報酬。
據北京市兆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介紹,現實社會中,各企業關于合同期限、合同年限的確定不盡一致,如果按照合同年限安排年休假,很不方便,一般都是按照自然年度來安排帶薪年休假時間。本案中,如果按照該公司安排年休假的算法,王先生2007年11月的休假也是2006年到2007年度的,2008年度王先生并沒有享受年休假,所以該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
企業休假制度應合理規范
宣武區勞動仲裁委仲裁員李遠介紹,按照上述規定,該物業公司按王先生在本企業入職時間計算其年休假的年度與規定中按照自然年度的計算方法不相符。故宣武仲裁委對王某的請求予以支持,裁決某物業公司支付王某2008年度應休未休年假工資。
宣武區勞動仲裁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帶薪年休假制度是職工的一項合法權益,從入職開始累計計算。近兩年來,關于年休假的勞動爭議明顯增加,一方面是職工知法懂法,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一些企業在休假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方面存在不規范的地方,如計算周期不準確、休假時間折算不符等問題。對于不規范的休假制度和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及時修改完善,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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