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嗎?
2010-08-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09年8月,我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如果我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并向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違約金。當時我沒想太多,就在合同書上簽了字。因為單位待遇太差,我現想跳槽。可單位的人說我不交違約金就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
請問,我這種情況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嗎? (讀者:王宏)
王宏:
根據《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了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和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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