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未完成工作任務引發勞動報酬糾紛
申訴人:李某,男,48歲,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高某,范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訴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歐某、林某,分別為法律工作者及助理總經理。
案情1996年4月1日申訴人受聘于某公司,從1996年11月起被訴人開始拖欠申訴人工資,理由是申訴人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申訴人為此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調查核實情況申訴人于1996年4月1日受聘于被訴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從工作安排及工資支付等方面證實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申訴人月工資為7000元,負責電腦編程工作。由于申訴人由被訴人安排為某毛織廠編制的一套企業管理網絡軟件未能達到客戶使用要求,而未能投入使用,后由其他電腦員進行了修改。被訴人遂從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間,共拖欠申訴人工資21000元。
分析意見仲裁委員會認為:由于申訴人與被訴人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沒有對某毛織廠管理網絡軟件的編制工作作出任何具體約定,故根據《勞動法》規定,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工資。而申訴人由于所編制的軟件未能投入使用,故視為未完成工作任務,因此被訴人只能依《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申訴人未完成工作,當月的工資最高處以20%的經濟處罰,其余欠申訴人的工資,由于被訴人沒有依據扣申訴人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因而此部分工資屬無故拖欠,故被訴人應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某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計發申訴人的經濟補償及賠償經濟損失。
仲裁結果仲裁委員會經調解不成,裁決如下:
1.被訴人須支付申訴人工資21000元,經濟補償4900元及賠償金23142元;
2.被訴人對申訴人未完成工作任務可處以1400元的經濟處罰;
3.仲裁費420元由申訴人承擔156元,被訴人承擔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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