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支付標準應該根據工時制來定
在某單位做保安的楊先生說他每天工作6小時,沒有休息日,一年只有一個月假期,是否該有加班費?對于這個問題就要看楊先生所在的公司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才能確定。
不定時工作制:
每周工作超40小時,單位需支付加班費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時間標準和月延長時間標準的限制。員工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但總體工作時間若超出了《勞動法》所規定的每周工作40小時(每個月不超過166.64小時)工作時間的約定,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嚴小虎解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就可以任意安排職工工作,而違背《勞動法》中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安排職工的工作,員工總體工作時間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每周40小時,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另外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如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超法定總工時:
單位支付加班費,不低于工資150%
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制,嚴小虎表示,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是以天為單位,而以周、月、季、年為單位。也就是說,在一個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是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員工在公休日工作,單位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如果在該周期內職工的工作總工時超過總的法定標準時間,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加班費;同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算加班,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嚴小虎補充說,單位無論采用哪種工時制,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單位都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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