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因病請假,到底應該給多少病假工資?美贊臣營養品(中國)有限公司交出了一份不合格的答卷———該公司上海促銷員張女士病假期間,每月只拿到300多元。而經過記者的詢問,發現該企業日常支付的工資也存在問題。
一忍再忍,甚至一度考慮到“飯碗”可能被砸,準備放棄合法權益的張女士,戰戰兢兢地走進本報大門,敘述了她的遭遇。
當她離開本報時,她勇敢地說,哪怕“飯碗”就此被砸,她也不再保持沉默。
病假月工資三百多2011年2月13日,美贊臣營養品(中國)有限公司上海促銷員、勞務派遣工張女士來到本報投訴。她說,她在“美贊臣”擔任駐店促銷員多年,2010年3月10日至同年5月1日,因子宮多發肌瘤,在醫院開出病假單她又正常遞交的情況下,病假醫療休息。但是,拿到病假期間的工資時,她驚呆了。
說到這里,張女士拿出銀行對賬單繼續敘述。去年4月,她1個月沒有上班,但她拿到的該月病假工資,只有395.20元。醫院給她開出的病假截止期為2010年5月10日,她于同年5月1日提早去上班,并根據企業規定,向主管人員發了短信,每個工作日按規定制作和上交了業務報表,可企業還是按5月10日上班計算,扣了她的工資,她只拿到809.55元。
到了去年12月3日,她因子宮多發肌瘤開刀,再次請病假至今,但她拿到的去年12月份的病假工資為383.30元。
她感到不解,找公司人力資源人士詢問,人力資源人士認為,請病假一個月,月工資打8折,再扣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她只能拿這么多。
48歲的張女士表示,她雖然不懂相關法律法規,但總感到公司在蒙她。經過咨詢,她才明白,企業扣除她的病假工資做法是不符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
不知不覺當了派遣工
張女士還反映,她早年在國有企業做糕點工。由于國企經濟效益不佳,2002年3月,她進入“美贊臣”工作,剛開始,這家企業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工資都是雙方口頭約定。
她被企業派駐到大賣場銷售奶粉,做一休一,每個工作日工作12小時。
大約在2005年左右,由“美贊臣”安排,她與上海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以后,又在“美贊臣”的安排下,與廣州建智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張女士誠懇地說,由于她讀書不多,對法律了解甚少。她的勞動關系被企業轉來轉去,她根本不懂其中的原因。開始,還以為自己就是“美贊臣”的員工,直到“病假工資少發事件”發生后,經過咨詢,她才知道,在企業的安排下,不知不覺中,她竟然成了勞務派遣工。
張女士氣憤地說,那些所謂的人力資源公司到底在哪里,門如何開?她一概不知。尤其是那家廣州建智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會與千里迢迢以外的她建立勞動關系?她更是無從知曉。
接待結束后,記者即與“美贊臣”人力資源部人士取得了聯系。不久,張女士來電,說企業人力資源部承認發錯了“病假工資”,希望她“撤訴”,日后將錢補給她。
企業愿意糾錯2011年2月14日,“美贊臣”上海辦事處人力資源部徐女士接待了記者。徐女士表示,她是2009年底到這家公司工作的,對以往的情況不太清楚。但她認為,張女士的說法有出入。
張女士是2004年進入該企業,并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2010年5月1日至同月10日。張女士是否上班,她無法確認。因為根據規定,張女士上班,要到人事部門銷假,但她沒有銷假。2010年11月底張女士再次請病假,而非她所說的從同年12月3日開始請假。
為了便于說明情況,記者與徐女士一一核對了張女士認為有異議的工資。
2010年5月24日,張女士收到上個月全月病假工資395.20元;2010年6月25日,張女士收到上月工資809.55元;2010年7月26日,張女士收到上月工資963.65元;2010年8月25日,張女士收到上月工資985.03元;2010年12月27日,張女士收到上月工資745.22元;2011年1月2 5日,張女士收到上月工資383.30元。
徐女士認為,張女士的薪資計算,是按照基薪+獎金+效益年度津貼,她的基薪為1120元,效益年度津貼類似效益獎。扣除張女士的病假工資,他們是按1120元除上21.75/月計薪日=日工資計算出來的。也就是說,張女士去年4月、12月全月請病假,分別拿到的是395.20元和383.30元,去年5月扣除了她5月1日至同月10日的工資,拿到809.55元。去年7月、8月,張女士雖然出全勤,但沒有做出業績,扣除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部分,分別拿到了963.65元、985.03元。
徐女士表示,企業與張女士已經達成和解。至于和解的內容,徐女士表示不便透露。記者與張女士再次聯系,張女士表示,徐女士在電話中確與她說過,本周補足她的病假期間的工資。
記者手記
企業在獲知新聞單位上門核實的情況下,先行核實,并與職工協商解決問題,“美贊臣”的這種積極態度,是應該肯定的。
但是,該企業在發放張女士病假工資和日常工資時,確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作為企業的人力資源部,應該全面把握職工的考勤情況,姑且不論張女士是否按規定銷假,但企業在發放薪資時,應該不存在疑義;如果有疑義,應該進行調查,及時核實后再發放薪資,這是人事部門應該做到的事,該企業沒有認真核實張女士的實際工作日,就扣了她的工資,其做法不妥。
至于張女士到底是去年11月底,還是去年12月3日開始請病假,當事雙方只要核實一下,完全會有一個正確的答案。
張女士的正常出勤月拿到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認為“個人承擔的社保費和公積金要扣除”,那是對法律的曲解,根據相關規定,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月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個人承擔的社保費和公積金部分由企業承擔。
本市對病假工資的發放是有明確規定的。2000年3月14日,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明確:一、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二、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說,即便全部按最低標準計算,張女士全月病假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同時,張女士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應該由企業承擔。企業在張女士全月病假的情況下,只發放300多元的病假工資,明顯與地方規定不符,應予糾正。
至于張女士請病假未滿全月如何計算她的工資,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同時,還要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計算職工月工資的基數。(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只有計算出職工病假工資的基數、系數后,再結合職工病假的具體天數(剔除連續病假期間的休息日),才能正確計算出職工病假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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