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拖欠工資,員工應仲裁還是要欠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關村某企業的員工反映說:我們公司一共有六名員工,兩個老板,屬于私企。但大家都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我在該公司工作有兩年有余,老板說合同這個東西也沒有什么用,大家自愿。當時公司效益好,且老板為人大方,結果大部分員工都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部分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去年也已辭職。從去年下半年公司的效益開始滑坡,已經拖欠了我們六個月的工資,如果找勞動仲裁,我們擔心沒有合同就沒有任何證據,因為平時開工資也沒有工資條,只是到財務簽個名字。且保險方面老板也只給我們上了一個商業的醫療大病意外險(每年公司為每個人交3000元)。
那么,1、如果最后事情鬧僵,我們找勞動仲裁,拖欠工資能要回來嗎?2、如果公司同意就拖欠的工資,給我們出具借據,請問該借據有法律效力嗎?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我們應該和公司簽訂哪一種合同?
答:《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就說明企業不能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企業不按時給勞動者發放工資其行為違反勞動法。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你公司拖欠你們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你們在該公司工作已兩年有余,與該公司已經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雖無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裁定你公司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工資。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責令你單位盡快支付你們的工資。
如果公司就拖欠你們的工資,給你們出具借據,那么你們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就轉變為債權債務關系,該借據所確定的數額變為你們對公司享有的債權,此借據受法律保護。如果借據約定的期限屆滿,公司沒有按時支付時,你們有權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隨時可以向公司主張債權,也可以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欠款。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簽訂的一種合同,勞動者應當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雙方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勞務合同是基于某一勞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合同,勞動者無須成為該單位的成員,雙方當事人之間也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另外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受勞動法調整;而勞務合同當事人之間所適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則。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規定及你們與公司之間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你們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非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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