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師起訴杭州某知名學校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2011-09-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10年9月,本案原告(杭州某知名中學高級老師、政治處負責人),就原告訴被告(杭州某知名中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10年10月20日訴至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獨任審判,于2010年11月11日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本律師作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如下:
1、 被告(杭州某知名中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內支付原告未簽訂
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不足部分*****元。
2、 被告(杭州某知名中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內支付原告自工作起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基金和工資****元。
本案案情情況(簡略):
原告于2001年8月進被告處從事政治學科的教學工作,與被告簽有勞動合同,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的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0日止,但系2009年12月簽訂,顯然,在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原告自2001年8月起至2010年3月期間的所有法定節假日均存在加班。原告在被告處工作開始即2001年8月至2008年1月期間,被告從未給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被告也沒有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給原告。故而,原告于2010年3月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010年7月23日,原告為討要工資、經濟補償金等款項,提起勞動仲裁。經過審理,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告向原告補發2010年3月工資及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責任基金合計157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各項請求。原告對此裁決不服。故而進行起訴。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