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合同派遣方需承擔雙倍工資
2011-12-19作者:未知來源:普法網
——不簽合同派遣方需承擔雙倍工資
【案情】
孫某在一保安公司工作快一年了,一年來,孫某先后被派往二個物業公司做過保安,可保安公司一直沒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最近有關部門搞勞動執法大檢查發現了上述問題,要求派遣單位與孫某補簽勞動合同,對沒簽訂勞動合同的時段支付雙倍工資。就開雙倍工資問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都不支付。
【解析】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其典型特征是勞動的使用者和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承擔雇主責任、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的:“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要是指在因履行勞動合同以及派遣合同中發生的諸如同工不同酬、拖欠、克扣工資等。而不簽勞動合同發生在合同履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派遣單位和被派遣的勞動者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派遣單位不與被派遣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責任應由派遣單位自己承擔,用工單位不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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