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支付
2011-12-19作者:未知來源:中工網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支付
【案情】秦某是一保安公司的派遣工,被公司派到一物業公司當保安。春節期間,為了使業主過一個平安和諧的節日,秦某天天晝夜站崗巡邏,除夕晚間都是在崗位上度過的,為此他加了不少的班。但他的工資在派遣公司開,加班費卻是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都不給開。
【說法】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其相對來說是固定的,是可以在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中約定的。而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中提前規定出具體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除工資外,加班費、效益獎金、福利,這些都是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的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的,針對加班費、效益獎金、福利靈活多變的不確定性,一般應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直接發給派遣工。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王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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