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續簽是否支付雙倍工資
9月18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原告北京XX有限責任公司向勞動者韓某支付10171.94元。
案件審理中,原告北京XX有限責任公司訴稱,韓某在XX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XX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后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XX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08年9月份的工資。今年6月8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XX向韓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9067.43元。XX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
被告韓某辯稱,其與XX建立及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屬實,此間其確在XX工程部任水暖工。但是,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到期后,XX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現在韓某認可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XX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焦點
未續簽勞動合同該由誰負責
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XX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劉某、宋某證明說在2008年六七月間曾經接到過XX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簽合同,宋某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008年4月2日,XX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XX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宋某雖證實XX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于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法院認為XX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XX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XX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XX不同意支付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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