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還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2014年8月,職工胡某畢業后進入某化工公司工作,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為胡某繳納社會保險,而是參加了商業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重大疾病險以及附加住院險。2015年3月,胡某因膽結石切除住院治療,保險公司按照住院險的賠付標準,以每天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賠償胡某1200元。與參加社會保險的同病房病友一比,胡某少報銷了很多。病愈出院后,胡某找到公司,一是要求公司報銷醫藥費,二是要求參加社會保險。可公司一口回絕。公司認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都是保險,具體參加什么保險由公司自行決定;保險公司已經進行了賠付,何來再報銷醫藥費一說。爭論不下,胡某找到江蘇省鎮江市總工會尋求幫助。市總工會指出,雖然化工公司為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法律貼士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能否選擇性地參加社會保險?答案是不能。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很大區別。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對勞動者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收入時,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商業保險則是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以降低或化解投保人風險的保險形式。
社會保險具有的強制性,是社會保險區別于商業保險的最明顯和最根本之處。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也就是說,在是否參加社會保險這個問題上,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商業保險不能也無法替代社會保險,只能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即使用人單位已經投保了商業保險,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特別提醒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在市總工會多次宣傳和反復協調下,化工公司同意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為胡某報銷住院期間的相關醫療費用,并同意盡快為胡某辦理社會保險的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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